《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法规释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 | 日期:2019-03-11 15:59:44
1.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务公开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多年实践表明,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规范权力运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扩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有利于正确反映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总体安排,为保证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督促各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助、检查指导,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明确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规定。
2.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自1990年12月,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监察部承担)以来,对纠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已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纠风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扩展到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2008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把纠风工作列为六项主要任务之一。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增加了监察机关履行纠风工作的职责,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高度重视。将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纠风工作,不断加大纠风专项治理力度,维护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增加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监察机关有义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已经通过开设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为了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对“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问题加以明确。
完善处分的执行程序
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行政监察法》第五章对监察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的程序,复审、复核程序,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增加了处分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
1.监察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案件查办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严肃性,反映案件查办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增加了“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增强监察决定的执行力。
2. 监察决定及相关材料归档
当前,在处分决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如有的受处分人员处分期限未满却提前解除处分,有的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不应确定等次的确定等次,有的受处分人员应降低职务使用却未降或未降到位,有的受处分人员应降工资档次的不降或未降到位,有的被判刑人员照领工资等等。处分决定执行得好不好,落实是否到位,关系到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政治立场,也直接影响到纪律的严肃性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作用。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