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程:把《准则》《条例》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来源: | 日期:2015-12-05 15:00:07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是固化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重要成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在学思践悟中自觉尊崇、严格执行,把《准则》和《条例》精神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要学深学透,准确把握精神要旨。纪检干部作为监督执纪者,要带头学习两部法规,把《准则》和《条例》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从三个方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一是“纪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准则》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二是“党规”与“国法”界限分明。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体现了纪法分开的要求,删除了与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纠正了过去将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做法。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集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的行为及其处分做出明确规定,体现了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体现了“纪”与“法”的衔接。三是“全面”与“从严”指向明确。“全面”是指这次修订改变了原来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把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在纪律面前“全覆盖”“无例外”“管全党”的鲜明政治态度。“从严”是指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坚持标准高于法律、尺度重于法律,对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处理幅度,体现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全面”和“从严”的要求,严格对照两项法规,坚决落实相关要求,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要挺纪在前,坚决树立党纪权威。新《准则》和《条例》全面贯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按纪律的要求处理问题,用纪律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是要突出执纪特色。纪检监察机关要转变思想理念和工作方式,把违纪问题作为执纪的主要内容,以纪律为尺子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在执纪内容上突出党纪特色,在执纪标准上体现党纪更严,在执纪程序上注重纪法衔接。要把《条例》规定作为戒尺,全面执行党的“六大纪律”,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要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用纪律和规矩的眼光去发现、审视、甄别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通过调整纪律审查文书格式,倒逼纪律审查冲着纪律去,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二是要坚持抓早抓小。王岐山同志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是落实新《准则》和《条例》的方法论。纪检机关不能等到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触犯了法律才进行纪律审查,而是要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既要对尚未违纪,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又要对有违纪行为尚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处理。要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子、咬耳朵,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努力使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要加大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对发现的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处理。要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查办力度,严查顶风违纪行为,深挖细查由地上转入地下、从传统形式异化变种的“四风”问题,保持持续发力的定力,努力做到见微知著,及早察觉潜在的、隐性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要防止“破窗效应”。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不及时维修,将会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制度执行也是如此,如果有人违反了制度,而没有受到及时处理或处罚,就会出现“一人违纪,众者随之”的现象。纪律一经制定,规矩一经形成,就要发挥刚性约束力,对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决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者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是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通过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使党员知行止、存敬畏。《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高压线”,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基本准绳,着眼解决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细做实,真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立起来、执行到位。
要作出表率,打造过硬执纪队伍。纪检干部作为党风党纪的维护者,必须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作出表率,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队伍,为两项法规的落实提供保障。一是要严格教育。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在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上,标准必须高人一等,把“自身过硬”作为“金字招牌”来培育,把“自身干净”作为“生命线”来坚守。要以两项新法规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对照“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用道德高线净化心灵、涵养德行,树立“高线”。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六大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远离“底线”。二是要严格管理。要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字当头,把从严要求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全过程。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措施,把纪律审查纪律作为政治纪律来遵守和维护。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时间内和8小时之外的监督,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交往情况。三是要严肃问责。要建立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受理、处置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基础性工作。要敢于动真碰硬,对于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必须做到件件核实、认真核查。对于一般性问题,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调整岗位的要调整岗位。对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全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队伍,全面推动《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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