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来源: | 日期:2017-06-08 08:31:3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通过参加委局机关和纪检组的集中学习以及个人自学等方式,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了扎实深入地学习,努力做到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刻印于心、落实于行。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8094字,分总则、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涵盖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方面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学习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规则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各级党员、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受理审查管辖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必要时上级纪委可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执纪审查,对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均规定了纪检机关需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的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规则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是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各项程序。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各环节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处处体现民主集中,审批程序更加严格规范。表面上看履行审批程序投入的时间精力更多,实际上是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可有效防止先斩后奏、搞倒逼、“反管理”等情况的发生。
三是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时限要求。规则从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谈话函询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等时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部分工作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部分工作时限在特殊情况下虽可延长,但对延长时限的批准机关做出严格规定,如立案审查时间的延长批准机关规定为上级纪检机关,特殊情况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绷紧时限要求这根弦,倒逼纪检机关在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的情况下,就不能立案,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纪检机关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是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纪检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规则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针对监督执纪问责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严格纪检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规则通过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筑起了严守监督执纪问责纪律的制度“防火墙”。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将坚持做到:
认真学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真学真懂,内化于心。
我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思想和行动上争做规则的坚定执行者;进一步熟悉规则条文,做到融会贯通,做好党章党纪的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的捍卫者;进一步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思践悟,外化于行。
我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学思践悟,树牢“四个意识”,严守“六大纪律”,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用规则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头强化自我约束,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批评,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严管好自己,真正做到“打铁自身硬”,做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找准定位,忠诚履职。
作为综合派驻纪检组组长,我将和纪检组全体同志们一道共同努力,严格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找准综合派驻纪检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厘清职责清单,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同时,严格落实规则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做到规范监督、规范执纪、规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