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学习《监察法》
来源: | 日期:2018-05-22 06:38:58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监察法通过后,会宁县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集中学、分组论、个人思”的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等,实现了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反腐败,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高斌在集体学习时说,“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出台《监察法》是党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既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体现,也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县纪委常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侯卫刚表示,《监察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在党领导下,实现了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地惩治腐败,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将进一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察体制的改革和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前‘九龙治水’、‘覆盖不全’等问题,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期盼已久的大事、好事。”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室干部王丕英说。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具有很强针对性,其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丁刚,身处监督执纪监察第一线。他对《监察法》有着自己的理解:“以前在办案的过程中,有的案件涉及多名当事人,却因为“身份”不同,导致处理结果不同。《监察法》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督视野,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消除了监督死角。”
在讨论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广泛思考,很多人都在问,是不是“吃财政饭”的都是监察对象,包不包括医生、教师等。
“对于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县监委委员、审理室主任陈斌在集中学习时谈到了自己的体会。他解释说,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只要行使的是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就要受到监督,这也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
“监督,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学习讨论中,大家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就是监督。
作为一名在这次监察体制改革中转隶到监委的干部,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王济说,“过去有段时间,一些人认为监委就是专门打‘老虎’的,产生这种思想误区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理解监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责,监委不仅仅是‘打虎’‘拍蝇’,严格监督也很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监督履职过程中,就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设立层层防线。
对此,县纪委常委、案管室主任王锐认为,“对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处置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整改,把监督的‘螺丝’拧紧,才能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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