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须辩证看“有意”与“无意”
来源: | 日期:2019-06-03 08:43:23
前不久,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了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起草的《甘肃省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作为一项切切实实为敢干事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撑腰的重要举措,一经发布,就在全省各级党员干部中引发热烈反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这个好的办法,怎样将它执行好、落实好,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建议正确区分“有意”与“无意”的界限,这种区分不只是客观的,更应该是辩证的。
何为“有意”,何为“无意”?办法中已经很明确,很具体了。办法中第二条就提到容错是包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第三条“三个区分开来”的标准中使用“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等表述,以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容错情形的认定,等等。从这些条款中,不难理解“有意”与“无意”之区别。
所谓有意,就是包含个人之故意,有个人能够预见行为后果而任其发生,个人的意志超越了共同的意志、集体的意志,私心代替了公心。比如,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主观故意等。
所谓无意,就是完全出于公心,不夹带任何私货,一心追求的是党和国家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即使出现失误或错误也是无法预料或无可避免的,比如,无意过失,探索性失误等。我们要容的错也都是这种。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教给我们要用对立统一的方法分析问题。那么,无意中是否包含有意,有意中又是否存在无意呢?
从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可见,都要求党员干部积极作为、大胆探索,敢于决策、担当尽责,折射出的是必须以党和国家事业为重,从人民利益出发,这样,无意中又包含有意,这个有意是为党、为国家、为人民积极工作之意。
而且,办法中还提到“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都是无意中包含有意的体现。
同样,有意之中也存在无意,这个无意就是无作为、无担当之意,心中打的尽是个人的小算盘,想的是为个人谋利的弯弯绕,即使出现错误也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毫无主动悔改之意。对于这种行为办法中已明确,“消极应付、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之列”。
俗话说“蛇打七寸,牛牵鼻子”。抓工作的要害在于抓关键。我们在实施容错的过程中,只要注意客观全面、科学辩证地区分好“有意”与“无意”,就能在具体认定上游刃有余,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