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制定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
来源: | 日期:2020-08-19 15:24:05
经白银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白银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于8月14日正式出台。该《细则》的出台,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表明市委坚决为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态度。
《细则》指出,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伪造材料,诬告陷害,恶意扩大影响,干扰换届选举和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出于个人恩怨,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或者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侵犯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党政机关、其他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组织调查的;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个人私利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办案人员,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都在核查范围。
《细则》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市委批准后,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
对确属诬告陷害行为如何处理?《细则》规定,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装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细则》还对澄清正名的情形与方式也进行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或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