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制定细则强化“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来源: | 日期:2018-05-10 08:38:44
近日,白银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白银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提升“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细则主要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监督内容、工作方式、考核评价、保障措施、附则等七个部分29条内容,明确了派驻(出)机构指导思想、监督对象、领导机构、工作关系等。在监督内容方面,从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对公职人员监督2个方面分别予以细化,明确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11类情形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廉洁从政从业等6类情形进行监督。在工作方式方面,明确派驻(出)机构通过请示报告工作,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通报交流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处置建议等6类方式,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执纪监督监察,并分项予以细化实化。在考核评价方面,提出市纪委监委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派驻(出)机构进行评价,特别提出了考核成绩连续2年不合格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将建议予以组织调整,强化结果运用。同时,细则还分别明确了市纪委监委及分管领导、联系纪检监察室和被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及失责追究情形,确保派驻(出)机构各项责任落实。
细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规定处置反映被监督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以及市纪委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参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查调查前要经市纪委监委批准;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要经市纪委监委授权;采取其他调查手段要报派出机关同意后以监委名义行使。
细则还就失责追究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派驻(出)机构因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责任不力,对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不制止、不报告,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长期失察甚至包庇、纵容,导致被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受到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防止“灯下黑”。
(供稿 张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