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5-6)
来源: | 日期:2021-10-25 17:3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五)
2021年10月8日
一、填空题
1.监察机关依法对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2.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3.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 等工作的人员。
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
二、判断题
1.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2.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
3.上级监察机关对于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调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调查。( )
4.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
5.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六)
2021年10月9日
一、填空题
1.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 技术调查措施。
2.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 ;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对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依法出具 。
3.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 。
4.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或者作出陈述。谈话应当 。负责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5.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 。
按规定报批
二、判断题
1.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
2.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 )
3.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4.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
5.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