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 确保干部既勤政廉政又干净干事
来源: | 日期:2014-10-14 09:55:55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干部既勤政廉政又干净干事,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一、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必须增强“三个自觉”。一是理论自觉。“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与发展,促进了责任归位、责任实施和责任追究,有效破解了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考核不深入、责任追究不严肃的难题,我们必须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创新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行上。二是思想自觉。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时刻绷紧“两个责任”这根弦,自觉摒弃思想顾虑、精神懈怠的不良心态,坚决纠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观念,勇于革除明哲保身、无所事事的作风积习,努力破解责任缺位、越位、错位的工作顽疾,在思想上自觉把“两个责任”作为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去组织、去推动、去执行、去落实。三是行动自觉。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切实纠正责任不清、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问题,坚决克服“能管的不会管、该管的不愿管、应管的不去管、难管的不敢管”的倾向,有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以实际行动嬴得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信任你、支持你、拥护你、满意你。
二、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必须树立“三种意识”。一是主体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落实主体;纪委既是监督主体,也是执纪主体、问责主体。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责任人”和“带头人”。二是责任意识。落实“两个责任”是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意识,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一心一意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三是担当意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担当、恪尽职守、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抓敢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必须发挥“三员作用”。一是宣传员。要善于乘风借势,以在各级电视台、党报、网站等开设专栏为主要形式,通过摘选刊登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省纪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等;邀请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谈“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让广大党员干部就落实“两个责任”建言献策等;发布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体会等。力争使“两个责任”的宣传达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监督员。要把整治“四风”始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工作中要务实细致,明察秋毫,及时发现影响和谐大局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发现“四风”的苗头和现象,要转变工作方式,抓早、抓小,将矛盾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提供坚强的作风保障。三是示范员。纪检干部是监督干部的干部,必须加强对政治理论和党纪政纪条例的学习,必须高标准要求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将习近平总书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落实到位,为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发挥积极作用。
四、坚定不移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必须确保“三个到位”。一是措施到位。不能“空对空”,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对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的措施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必须一年接着一年干,一任接着一任抓,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必须一项措施一项措施落实好,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督查好,言必行,行必果。二是执行到位。对每个问题、每项工作,都要分清党委(党组)负什么责任,纪委(纪检组)负什么责任,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负什么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三是监管到位。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党纪国法作为高压线、警戒线和永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切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的良好习惯。
(此文刊登于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网/编辑 冯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