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玮: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来源: | 日期:2014-11-10 08:41:28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些科学论断,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现状分析
自1986年以来,随着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强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加强法治保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党政机关遵循中央提出的执政理念,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切实推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对各级领导干部治国理政、反对腐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切实增强法治管理,让一切权力运行限制在法治的范围内。腐败是法治道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得到了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拥护。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反对腐败的力度在逐渐加大,老百姓通过媒体、网络都知道了中央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在反对和惩治腐败的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始终沿着法治轨道逐步推进,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得到充分体现,彰显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追求。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从薄熙来案到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并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和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有效提高了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特权思想、权大于法的观念,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党员干部虽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反对腐败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为法治思维不合国情,难以应对复杂局面和问题,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法治思维程序繁琐,缺乏灵活和变通,工作实效会大打折扣;法治思维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够高,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法治思维阻碍经济,运用法治思维则很难解决经济问题等。这些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背离的思想观念,为贪污腐败埋下了伏笔,致使一些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致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最终走上了贪污腐败的道路。二是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近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落后于实践,有的的法规执行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诸多法律体系中,却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基本法律。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中,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但大多散见于有关单行法律之中,因层级不一,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致使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精确度、威慑力明显不足。三是反腐败的长效机制尚需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诸如“法不责众”、“下不为例”的现象仍然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然挥之不去,有的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有的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和司法活动。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不足,权力界定和责任归属不明确,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大面积、持续性、系统性的贪腐问题。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建议
一要着力培育法治思维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应进一步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全社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打造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重要内容,作为提拔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加强国家公职人员法制教育培训,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强化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增强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做到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践行法治。
二要努力营造反腐倡廉法治环境。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政府、依法办事示范单位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领域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强改革限权,用法治压缩腐败滋生空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滋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加强监督制约,以法治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依法理清权限,对依法确认的权力细化、量化,按照法律法规对权力做出程序性规定,规范运行流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实施科学分权,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无处藏身,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腐败的成本。
三要注重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着眼于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加强不同层级制度之间的纵向配套和同一层级制度之间的横向配套,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制度刚性运行夯实基础。加强反腐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宪法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行政法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抓紧制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制度执行,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执行到权,切实保证权力依法廉洁高效运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法治思维寻找法治方式反腐,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
四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腐败。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抓好主业主责;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廉政、执法和效能监察,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升服务,做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五要依法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活动。长期而大量的反腐斗争实践一再证明,社会各界群众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大案要案都是社会各界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揭发、举报出来的,因此进行反腐斗争必须走群众路线,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鼓励群众,带领社会各界群众不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在反腐教育制度、监督制度、审计制度、惩戒制度等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确保各种反腐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通之以政,依法理性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反腐败活动,防止借机泄愤、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不断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在鼓励公众监督揭露腐败的同时,规范监督行为,推动依法有序参与,既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又保障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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