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用监察建议向不履责单位“亮剑”
来源: | 日期:2018-09-21 06:4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经本监察委员会研究,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由县水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防汛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今年8月中旬,县纪委监委对全县各乡镇及城区防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部分乡镇主要领导对防汛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对辖区内的隐患点没有进行及时排查或采取防范措施,防汛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多数乡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抗洪人员力量不足,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弱等问题。8月23日,县监察委员会向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改问题隐患。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县监察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将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日常监督上,除了充分运用约谈、诫勉、处分、通报等常规手段外,县纪委监委也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针对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县纪委监委抓早抓小,依法依规将监察建议书作为“再监督”的有效手段。
“监察建议书不是一收了之,你们要诚恳接受监委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对照逐项进行整改,防止监察建议停留在纸面上。”送达监察建议书时,检查组人员向接受单位负责人反复强调。监察建议书下发后,县纪委监委通过电话提醒和实地检查等方式,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监察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进行报告,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实。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监察建议书后,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整改的举措,迅速展开整改。
“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是监察委员会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有关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向其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拒不执行监察建议可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谈到监察建议书的权威时,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严肃问责,坚决维护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法律的威严体现在每一份监察建议书的具体执行中。”
实践证明,用活用好监察建议这一监督“利器”,盯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敢于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履职存在的问题亮出“利剑”,可以倒逼责任单位切实担当尽责,有效提升监督实效。据了解,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全县共发出监察建议书8份,提出监察建议26条,推动解决问题11个。
(供稿 柴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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