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两项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
来源: | 日期:2015-12-08 08: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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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靖远县纪委监察局建立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外出(请休假)报告制度,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专干,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本人相关收入(房产、投资)、与工作相关的社交情况等事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须内容全面、真实、清楚,不得隐瞒、虚报,不得含糊其辞,原则上每年年初报告一次,有重大变化的随时报告。
外出(请休假)报告制度规定,县纪委监察局干部职工,各纪工委、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外出到靖远县以外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及其他个人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的除外),或请假、休假5天以上的必须事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请休假期间外出的还要报告外出地点、时间,外出(请销假)期间要指定临时负责人,并确保通讯畅通。
县纪委还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靖远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休假)报告表下发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委局机关各室(中心)、纪工委。明确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外出(请休假)报告工作,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及时报告外出(请休假)事宜的,从严问责并通报曝光。
(供稿 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