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纪委出台《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日期:2016-07-04 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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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近日,平川区纪委制定出台《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凡是在同级党委管辖内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执纪执法机关或部门单位移送,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省委巡视、市委和区委巡察中发现,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全部纳入区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机关各室负责人是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线索,应当自收到批件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中收集掌握的线索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线索,于每月1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送,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所有线索一律实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问题线索排查会议,对收集的各类案件线索按照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信访室每季度对线索的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线索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做到动态“清零”。
《办法》要求,建立线索跟踪督办制度,信访室随时掌握线索来源去向和办理进展情况,未按期限办结、未经领导批准延期的,下发督办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凡是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违反保密纪律泄露信息,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逾期未报送线索处置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和审理登记表,情节较轻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供稿 张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