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箴言丨“救生不救死”也是枉法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 日期:2024-10-31 08:38:33
【每日箴言】
死者不可复生。爰书之所以不遽定者,乃慎重民命之意,非故出人罪,救生不救死也。朱子曰:“今之法家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有罪幸免,是乃所以为恶耳。何福报之有。”
——清•方大湜《平平言》
【深意浅说】
爰书,是古代记录囚犯供词的文书。故出人罪,是故意将有罪判为无罪或将重罪判为轻罪。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死刑应该十分慎重,这是中国古代的慎刑理论,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好思想,也符合古代官箴强调的“清慎勤”原则。
自从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对于生命的慈悲敬畏也影响到司法,人们认为杀生是不祥的,作为官员,尽可能少杀人、不杀人。这种思想,对于约束官员草菅人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官场由此形成一种“救生不救死”的潜规则,又走上另一个极端。这里的“死”,就是已经死了的人,而“生”,则不是一般的活人,而是指杀人的重犯,本来应该为死者偿命的特定重犯。古代地方法司经常采取“救生不救死”的态度,在上报的斩绞案件“判决书”中将犯罪事实轻描淡写,为案犯在秋审时得到宽减留下余地。
清朝曾任郯城知县的黄六鸿办了一桩案件。任某半夜将自己的妻子王氏掐死,抛尸野外,然后报案说其妻与邻居私通,被邻居半夜杀死抛尸。黄六鸿虽然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但是他以杀人犯的父亲老了没人照顾,杀人犯没有子嗣之类的借口,只把任某判处枷号而已。所谓枷号,就是用枷锁锁起来公开示众一段时间,比起偿命当然是从轻发落了。
一些官员减轻重犯的责任,不惜修改案情、抹黑死者,以证明行凶者情有可原,从而挽救杀人犯的性命。广东罗定州知州杜凤治,也办理了类似黄六鸿的案子。一个叫梁宽的人,为了赖掉所借的债务,就将自己的妻子谭氏砍了几十刀杀掉,然后诬告债主杀人。案子最后也查清楚了,但上报的案情中,却是梁宽为了教育品行不良的妻子,打斗中误伤妻子导致死亡。杜凤治在私人日记中,详细记录了梁宽杀人图赖的真实案情。梁宽的案子虽然上报刑部,但因上有老母下有孩子,最终判绞监候。不久遇到光绪皇帝登基大赦,梁宽被赦免,就释放回家了。
当时,在“救生不救死”观念的影响下,使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逃脱惩处,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如果死者家属(也叫苦主)有一定的资源,还可以通过上控、京控等手段要求伸冤。而如果苦主力量单薄,无人伸冤,这样的冤案就石沉大海了。如上面黄六鸿和杜凤治办理的案子,丈夫为图赖他人而无辜杀死的妻子,娘家都没有任何得力之人,她们就草芥一样的白白死掉了,为了救下活着的凶犯,还要被泼上脏水。
法律的最大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为求自己福报而“救生不救死”,也是官员为私利(求得福报)而实施的枉法行为。道光二十七年,即将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进宫谢恩时,道光帝就叮嘱他不要听信“救生不救死”的说法:“汝到任时,要自拿主意,不要听劣幕‘救生不救死’之说。彼何等学识,不过以积德行好之说劝人。不知死者含冤,凶徒漏网,这才是真正造孽呢!”
(梁发芾)
【人间草木】
名称:细梗蔷薇
分布:兰州、定西、陇南、甘南
简介:细梗蔷薇,小灌木。花期7-8月,果期9-10月。花大、色艳、香浓,秋果红艳,是观花观果的好材料。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