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仑:加大失职渎职问责 强化履职尽责意识
来源: | 日期:2014-08-27 09:07:09
失职渎职行为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其危害程度有时远甚于贪污贿赂,一些接踵而来的重大公共事故,不仅让大批官员因失职渎职而被问责和查处,更以惨重的代价告诉大家:“反渎”形势十分严峻。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一次强调,“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始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加大打击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义不容辞服务经济社会。
一、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认识
失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常见的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执行本部门行业或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造成人员死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在当地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对本单位违规行为、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此类情形是失职渎职案件的主体,我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属此类;三是对干部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从近年来我区群体性上访事件来看,多数是这个原因。
二、失职渎职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理念、新思想和新举措,特别是在惩治腐败方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了一大批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案件。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还有土地、矿产资源、工程建设以及民生领域和农村基层的腐败行为仍然易发多发。不光是有钱有权部门、岗位容易出现问题,就连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从我区实际看,今年上半年区纪委立案查处和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共计8件15人,这15人全部给予了党纪政纪处理和组织处理。还有11件21人区纪委和检察院正在立案调查和侦查。这些案件暴露出当前在我们单位班子和党员干部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效能风暴行动和“转作风、抓落实、促发展”深化拓展年活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对纪律、禁令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我行我素、无所顾忌;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仍然易发多发。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后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大。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旦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直接经济损失往往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可见失职渎职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巨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二是失职渎职案件查处社会影响大。由于失职渎职的主体特殊,即为党委、政府工作的公职人员,因此每查办一起失职渎职案件,群众舆论、社会反响就尤为强烈。一些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让人们清醒的认识到失职渎职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三是失职渎职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是失职渎职案件破坏社会公平公义。一些执法人员渎职失职,破坏社会公正,损害法律权威,践踏法制尊严。如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三、我区查办失职渎职案件工作面临的问题
2010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共查处失职渎职案件6件12人。但从查处的总体情况看,查办失职渎职案件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线索发现难。几乎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存在失职渎职问题,而事故未发生之前,我们就是不能发现出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这是因为:一是失职渎职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且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有的渎职行为甚至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容易被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二是社会对失职渎职的认知存在误区。与失职渎职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好心办坏事论”等观念的滥用,让社会对失职渎职行为“宽容”度极高,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首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权力,表相上与干部群众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二)案件查处难。失职渎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在对这一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是“为公犯罪”误导。失职渎职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行为不象贪污受贿那样深恶痛绝,一旦事发,总是便于有人寻找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二是利益驱动牵扯。有些人从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办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既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纪检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应付,甚至瞒案不报。如今年在全区开展的“访廉问效”、“慵懒散乱”专项整治等活动中,一些单位领导总出于考虑影响问题而为失职渎职者说情。三是特殊身份影响。失职渎职案件对象属于“权力”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要对这类人绳之以纪,很难真正意义上的到位。
四、进一步预防和查办失职渎职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检举失职渎职问题。一方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教育,形成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相结合的常态化教育机制;结合当前思想文化多元化的实际,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和大众传媒等现代化手段,大力开展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宣讲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通报、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法院开庭审判等方式大力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处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失职渎职问题的实质及危害等内容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失职渎职也是违纪违规,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失职渎职行为。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发现失职渎职问题。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有效预防在先,主动出击,摸排线索,苗头治理。一是注意从平时工作生活、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发现对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涉及失职渎职行为的问题。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信息。三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信息,从中挖掘案件线索。四是通过开展“访廉问效”和“三访”活动,开设“百姓问政”电视专栏,深入群众调查、收集有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信息。五是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开展执法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渠道,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六是建立执纪执法部门联络机制和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增强发现线索的能力。
(三)提高执纪水平,严肃查处失职渎职案件。在查处失职渎职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法纪,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照党内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办案工作,在执行党内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严格执行有关程序性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的开展调查,准确认定失职渎职情节和后果,严肃地予以处理。同时又要坚持从严处理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教育被调查处理人及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失职渎职人的处理要考虑到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如有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失职渎职案件,事故一发生,就要开展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这时,就要充分考虑,实事求是界定行为人的情节,正确区分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热情。
(四)注重源头治理,预防失职渎职行为。一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失职渎职的显著特点是不履行职责、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执行上级指示、命令和规定,擅自决定更改原定方案、滥用权势、盲目蛮干。因此,必须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公职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规范公务行为。同时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争取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有效避免重大失误和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办失职渎职案件与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主动出击,深入到失职渎职易发多发的领域,如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保资金监管等,开展明查暗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向普通干部群众了解、走访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行风监督员,了解情况,排查问题,掌握确凿的证据,为处理失职渎职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问责制”有利于砥砺官员,增强他们责任心,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问责制”还有利于打破“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一种直接有效的官员淘汰机制,提高官员质量。大力推行干部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过失,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必须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该受到惩罚的必须下重手,一追到底,唯有如此,才能使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尽心尽力。通过责任追究,使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由“虚”变“实”,由“软”变“硬”,由“宽”变“严”,真正树立责任意识。
(五)建立健全机制体制,为失职渎职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针对当前体制改革和社会变革时期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从权力监督制约入手,尤其是要加强对权力易被滥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要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二要紧盯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形成有效制度保障。三要探索建立预防监督制度,对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扶贫、惠农、社会保障等资金拨付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警预测和风险防控。四要探索建立预防告诫制度,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诫勉谈话,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防止“小错”演变成“大案”。五要深入推进审批项目改革和财务收支管理改革,高度重视对项目审批、招投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改革,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和最大限度的避免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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