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家宏: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反腐工作
来源: | 日期:2014-08-26 09:42:21
结合多年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历和调研情况,就目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比较突出的腐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腐败现象的表现
(一)权力部门或相关领导直接干预。招标投标的原本目的就是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避免行政干预,真正成为一种市场行为。但是,一些地方行政干预仍影响着招标结果,现在这些干预方式变得更加隐蔽化,如:领导或权力部门基本上不打电话,而是当面交代或者由中介人出面,这些中介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为某家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做工作。
(二)招标人规避招标。主要表现在: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等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肢解发包。二是缩小范围、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排斥潜在招标人,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三是拖延时间、规避招标。项目本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设计、招标、施工,但业主有意拖延时间,直到把一般工程拖为“应急工程”、“献礼工程”、“形象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投标。
(三)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主要表现在:一是相互勾结、明招暗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通过使用“内定标、外陪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在评标中暗做手脚等非法手段,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更有甚者,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项目已由意向投标人开工建设,根本无视招投标法要求。二是设置门槛、限制竞争。招标人以不合理,甚至有些违规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施歧视性政策。三是利用特权、达到目的。评标结束后,意向投标人流标后,招标人以各种不恰当理由,或动用不正当关系,迫使中标人放弃中标,从而达到与意向投标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四)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主要表现在:一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不能中标,或采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迫使集团外的投标人退出、出卖投标权以实现其目的。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或私下确定投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失标补偿费”,使投标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无法达到节约、择优的目的。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五)招标人、投标人与评委专家串通谋求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人通过选派代表参与评标,进而影响或操纵评委专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以项目资质要求特殊、施工工期要求紧张等为理由,迫使评委专家不能公正、公平做出评审,为了满足招标人需求而草草完成评审程序。另外,招标人利用抽取评委专家的便利,意向性的提出专业需求,提前获知评委专家姓名,从而能够在评标前接触评委专家,有了向评委专家行贿和拉拢感情的机会,为最后中标提供了可能。
(六)从业者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公共资源领域从业者,优亲厚友、区别对待不同投标人,违规泄露招标投标信息,间接帮助投标人中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平竞争,投标人一旦中标,利益回报又滋生了腐败。
二、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和激烈,各种问题和矛盾也十分突出,尤其是串标现象屡禁不止,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招标成为一种走过场的形式,限制甚至抑制了竞争,损害了社会公正,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法规制度不健全。公共资源改革是一项自下而上的改革,没有现实法律依据,法规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运行环节很难做到统一,从而导致“潜规则”的形成。《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虽已出台实施,但各地对这部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很容易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比如,对招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为一些人插手招投标提供了活动空间。当前招投法规标制度不完善,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违规操作留有空间。
(二)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管。依据我国现行招投标体制,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是由多部门共同来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克服的一系列问题,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呈现出“各自为政、部门分割”的状况。同时,有的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招投、采购管事、管钱不分离,不能互相制约。此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缺少对权力的监督意识,尤其缺乏在权力行使中对所辖部门的监督意识,导致所辖部门的权力运行缺乏制约,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
(三)评标委员会结构不合理。《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有着明确的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履行其本来职能。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然而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明显不足;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能力参差不齐;评标专家来自各个不同的行业、部门,大多都是兼职,评标完成后,基本很难对这项工作负起责任来。
(四)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定位”错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方,在招标投标中无法清晰“定位”,不能保持“中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有的代理机构不熟悉法律法规,为了利益不惜触犯法律,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出谋划策,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现象与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一定的关系。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和满足招标人不合理要求,一味地维护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损害了整个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要求。
(五)投标单位借用资质现象。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
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腐败现象治理的对策
上述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使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适时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形势需要,应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抓紧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法规,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法律地位。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从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着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体系。
(二)法律界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但是,公共资源的概念很大,包括城市建设、矿山、土地等各种资源。目前对公共资源定义解释不一,尚未定论。如何科学合理定义公共资源,让大家对公共资源有一个共同遵循的界定,这是法律界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前提,只有明确哪些资源应纳入交易平台,才能规范整个交易市场,才能真正发挥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作用。
(三)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制。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制是合理划分政府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理、监督等项工作职责的首要基础,是推动公共资源配置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政府有关部门、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中心、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办理、监督等事项职责,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环节从行业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建立,不应隶属于任何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防止因管办不分、同体监督产生廉政风险,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开展。
(四)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因此,我们要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和准入清出管理,抓好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促使招标代理机构珍惜获得的代理机会,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动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市场诚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场诚信档案,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投标时扣除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高压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六)加大违法案件追查。紧紧围绕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深入查找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全面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中建立比较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质量。专项治理活动将重点加强对重大BT项目、重点民生项目、拆迁安置项目的跟踪监督检查,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交易平台自身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服务。二是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投入力度,加强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场需要。三是要加快交易平台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建设,增设电子监控设备,对评标活动全程监督记录并存档备查;配备电子显示屏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满足服务功能需要。四是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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