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箴言丨审案不可刑讯逼供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 日期:2024-06-18 08:44:49
【每日箴言】
词讼细务,固可不必加刑矣。或谓命盗重案,犯多狡黠,非刑讯难取确供。此非笃论也。命有伤,盗有赃,不患无据。且重案断不止一人,隔别细鞫,真供以伪供乱之,伪供以真供正之。命有下手情形,盗有攫赃光景。揆之以理,衡之以情,未有不得其实者。特虚心推问,未免烦琐耳。顾犯人既负重罪,其获罪之故,当听其委婉自申。不幸身罹大辟,亦可于我无憾。若欲速而刑求之,且勿论其畏刑自诬未可信也,纵可信矣,供以刑取,问心其能安乎?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
【深意浅说】
“罪从供定”,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殊之处,是极为重视被告人的口供。故在古代的诉讼中,无被告人的供认,就不能定罪。为了得到口供,刑讯逼供便成为获取口供的合法手段。《唐律疏议·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疏议说“依《狱官令》:案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
小说《金瓶梅》写武松被抓到县衙,知县便 “喝令左右: ‘与我加起刑来!人是苦虫,不打不成!’两边闪三四个皂隶,役卒抱许多刑具,把武松拖翻,雨点般篦板子打将下来。须臾打了二十板”,武松求情,知县喝令:“与我好生拶起来!”当下拶了武松一拶,敲了五十杖子,教取面长枷带了,收在监内。板子、杖子、拶子、长枷这些刑具都用上了。这里最有意思的是知县说的那句话:“人是苦虫,不打不成”,这是刑讯逼供的理论基础,在古代小说戏剧中频繁出现。
实际上,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往往是“畏刑自诬”,大量冤假错案,由此产生。广济知县方大湜平反的一个冤案,生动诠释了什么是“畏刑自诬”。
清朝咸丰十年冬天,严志城和杨玉山同船去武汉,到武穴时遇风颠簸,杨玉山落水死亡。严志城回家,被黄梅县拘捕,指控谋财害命。被严刑拷打后,他招供毒杀了杨玉山。但审案的典史认为口供的情节不圆。严志城怕再次遭受酷刑,央求同牢的犯人石老四和蒋高扬帮他圆一下。二人不肯。严志城向他二人再三下跪苦求,说:“承认就死于法,不承认则死于刑。一样是死,与其长痛,不如短痛”。二人听罢便开始帮他编口供。
石老四和蒋高扬问他哪处不圆?严志城说:“我招认在武穴街上,和船户商量谋死杨玉山,老爷(典史)说街上人多,难道不怕人听见?这处不圆。”石老四问:“那街上有巷子吗?”严志城说大王庙有巷子。
严志城说:“我招认和船户商量谋命,船户当即应允,老爷说船户与玉山无仇,哪有一说就肯之理?这处也不圆。”蒋高扬就帮严志城编造说,答应给船户平分财物,船户自然就同意了。
严志城说:“我招供杨玉山吃了毒药,肚里痛,老爷说没有这般快,这处也不圆。”石老四和蒋高扬就编造说,杨玉山吸食鸦片烟,吃毒药之后,又吃几口烟,肚内才痛,这不就快了?
后来审讯的时候,严志城就按这些编造的情节交代了。因为口供说得圆满,没有漏洞,就没有受刑。
方大湜重新审理这起案子的时候,发现疑点,查清了真相,平反了严志城。方大湜感慨道,“桁杨之下,何求不得!”
正如汪辉祖所言,重大案情,只要不怕麻烦认真审理,无需使用重刑,总能获知案件真相。但使用残酷的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往往就是审案官员视他人生命如儿戏,既无仁心,又怕麻烦,草菅人命而已。
(梁发芾)
【人间草木】
名称:单脉大黄
分布:兰州、白银、武威、金昌
简介:单脉大黄,矮小无茎草本。花期5-7月,果期8-9月。根药用,具有泻下攻积、清热泻火、凉血解毒、逐瘀通经、利湿退黄的功效,用于治疗实热积滞便秘、血热吐衄等症。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