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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兴电工程管理局:“十不准”纪律规定 护航水利工程安全

来源: | 日期:2020-06-02 06:07:23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廉政建设,确保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安全、廉洁,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打造廉洁工程和风清气正的工程建设环境,市兴电工程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十不准”纪律规定。

纪律规定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提出以下“十不准”:不准利用职权通过打招呼、托人情和其他方式非法插手、干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准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中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与同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索要或接受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与工程建设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到承建单位报销、支付个人的消费开支; 不准参加由承建单位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不准在资金管理使用中故意滞留、延期拨付、私存私放、违规挪用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建单位和个人为自己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或多报工程量,以及违反规定隐瞒工程质量隐患,随意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纪律规定要求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局纪委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肃处理。

(供稿 刘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