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关于落实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意见

来源: | 日期:2014-08-14 14:25:3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白银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始终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思想,把落实监督责任作为关键举措,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为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重点任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突出主责主业,狠抓任务落实,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成效。

1. 加强组织协调。(1)协助党委(党组)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协助党委(党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并进行任务分解和监督落实;(3)协助党委选好配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副书记,不断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4)协调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5)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2. 维护党的纪律。(1)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2)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3)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 严格党内监督。(1)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2)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3)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4)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5)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6)认真落实行政监察法,重点加强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的监察;(7)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重点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鉴证。

4. 深化作风督查。(1)持之以恒地督促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六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2)严格督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的执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3)重点纠正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礼金的行为;(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5)强力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化和巩固作风建设成果,逐步健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机制。

5. 严肃查办案件。(1)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2)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3)落实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4)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5)健全“一案三报告”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6)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严明审查纪律,坚决纠正跑风漏气、违纪违规办案行为;(7)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有关领导的责任。

6. 推进制度建设。(1)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2)继续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3)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4)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和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实。

三、保障措施

1. 强化党委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听取纪委(纪检组)工作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支持纪委(纪检组)落实“三转”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尤其是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2. 实行履职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市纪委对县区纪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3.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贯彻落实《白银市关于县区纪委书记、综合派出纪工委书记、市直重点派驻部门(单位)纪检组长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实施办法(试行)》,做好述职述廉工作。

4. 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成员与所联系的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实施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5. 健全纪委约谈制度。对上级巡视中发现问题较多、审计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上级纪委负责人必须约谈该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提出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到位,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6. 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落实“三转”要求,理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关系,科学配置人员力量,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四、责任追究

1.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2)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3)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4)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5)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没有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2.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1)纪委(纪检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2)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调查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