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来源:景泰县纪委监委 | 作者: | 日期:2021-07-23 13:49:39
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日常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全体领导干部要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到岗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委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应根据县委有关规定执行报备手续。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请假一律由书记(主任)审批;不是常委或委员的各室主任请假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副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请假分别经室主任、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三、除参加上级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请假外出时应做好工作衔接。
四、除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外,机关干部请假三天以下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的由书记(主任)审批。
五、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其中因公请假外出的应主动将外出情况向准假领导汇报。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逾期未归且未说明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含年休假)的,请病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按权限审批。
八、个人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可以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九、公休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休假意见,报书记(主任)审批。
十、委机关干部请假外出,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各室负责人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事由;其他人员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去向和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