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制度
来源:景泰县纪委监委 | 作者: | 日期:2020-11-17 13:52:42
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和监委委务会会议一般合并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范围:
1.学习中央、中央纪委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决定,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提请全委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决议和其他议题;
3.讨论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工作;
4.讨论研究县管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讨论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县管党员干部的处分;
5.研究县纪委监委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6.讨论研究县纪委监委机关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由书记(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
四、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由县纪委全体常委(县监委委员)参加,县监委委员(县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
五、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征集汇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报书记(主任)审定。
六、提交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副书记和常委(委员)要认真审核把关。凡属案件处理方面的材料,要符合审理程序。其他事项,应先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凡提交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由相关乡镇纪委、机关各室准备,并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电子版)。
七、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办公室应提前征求其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八、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九、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机关各承办室要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对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十、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的会务、记录及材料整理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