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4-08-09 15:40:00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推动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工作理念,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制、集体审议等制度,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
第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审调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配合的共识,共同保证案件质量。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受理下列案件:
1.自办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3.需由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的案件;
4.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移送的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
5.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所受理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案件已经审查调查终结;
3.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4.案卷材料齐全并已经装订成卷;
5.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第七条 案件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后,指定专人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期限为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三日内,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字受理案件,并交由承办人审理,审理期限自交办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形式审核意见》告知送审部门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进行补证。
第八条 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并且只有在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
提前介入审理一般由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填写《审理提前介入审批表》,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提前介入审理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反馈承办部门;承办部门针对案件审理部门反馈的提前介入审理意见,需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提前介入意见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交由案件审理部门。
第九条 案件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拟制阅卷笔录,提出审理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应当审核下列内容:
(一)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
(四)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应当给予处分,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
(五)案件初核、审查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六)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审查调查措施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对涉案款物是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七)其他应当予以审核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条 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被审查调查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清的,由审查调查部门予以查清;
(二)被审查调查人提出新的有利申辩意见的,由案件移送部门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应当补证的必须补证;
(三)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的,由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充审查调查;
(四)有关程序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的,由审查调查部门补办;
(五)发现案件查办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及时与审查调查部门交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对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用;
(六)案件有其他情况需补充审查调查的,可以由审理部门反馈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充审查调查。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按案件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补证;不能及时补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理,审理时限自恢复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报主要领导批准,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审查调查:
(一)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有其他违纪违法嫌疑未审查调查的。
补充审查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说明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案件审理部门。
补充审查调查后,审查调查部门视案件情况撰写补充审查调查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组经阅卷后认为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情形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
召开案件协调会。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及时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必要时可以邀请检察、审判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加,进行专门分析讨论。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部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并听取其他审理人员对违纪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综合集体审议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形成审理报告。安排专人做好室务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及时与被审查调查人开展审理谈话。告知被审查调查人在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有两名以上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交由被审查调查人核对签字。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提请分管副书记审核把关并呈主要领导签批后,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作出和通知:
1.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请示和相关通知,按照程序报批;
2.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并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关部门。
3. 按照处分党员干部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应当由区委批准决定的案件,向区委提交拟处理意见,由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
1.处分宣布。视案件情况,可由案件审理部门宣布或者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纪委(纪检组)进行宣布;
2.督促执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于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单》及执行材料报案件审理部门。同时抓好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待遇、年度考核等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文书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制发的17类主要文书式样为规范,与此不相符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制作。
本办法涉及的报批程序及层级,均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为准,与此不相符的报批程序,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注重沟通衔接。一是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部门间的衔接。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理意见等方面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决定。二是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衔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要及时跟踪,对批捕、公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各环节进展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要注重运用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和业务交流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前可商请检察机关适时提前熟悉案情,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状况等提出意见建议,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等措施,衔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等工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强化反腐败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坚守案件质量底线。严格按照中纪委印发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将案件评查工作贯穿于案件查办、案件审理等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审查调查及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第二十一条 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充分发挥案件查办治本功能,把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作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做深做实做细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案件审理部门协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