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9-05-15 17:11:42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原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党组)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项,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或评先选优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以及省级机关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党组)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受理范围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监督的干部或拟任同级及以上党委(党组)管理职务的干部。
第五条 根据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室应当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做好接收、审核、办理、回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做到协同高效、管理规范、流转顺畅。
第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回复党风廉政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征求意见函件后,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结合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研究提出意见;
(二)根据问题线索受理、管理、办理等实际情况,案件监督管理室将意见分送信访室和有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征求意见;
(三)有关业务室研究提出反馈意见,经室主任审签后反馈案件监督管理室;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有关业务室反馈的意见,按程序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办公室名义对外提供。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按以下5种意见进行回复:
(一)没有举报反映及问题线索;
(二)有举报反映及问题线索,经研究予以了结,或经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
(三)有举报反映及问题线索,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谈话,影响期已满;
(四)有举报反映及问题线索,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谈话,影响期未满;
(五)有举报反映及问题线索,正在办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强化问题督办,加快消化存量问题线索,提高线索处置效率,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效和质量,防止久拖不回。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人员有问题线索正在谈话函询的,承办室应立即处置、加急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以走签的方式完成审核和签批工作。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人员有问题线索正在初步核实,问题已基本查清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走签的方式完成审核和签批工作。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内外有别的要求出具,一般不对外提供具体问题线索,不发表是否提拔、任职或评先选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除第三条规定事项外,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和其他事项回复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征求意见函件后,一般情况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函复;对委领导临时交办或有关方面专门征求廉政意见等特殊情况,从速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