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9-04-10 17:11: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中办发)〔2009〕3号),中央纪委《关于委部领导和机关干部定期到信访室接访的意见》(中纪办〔2013〕231号)以及省纪委监委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接访工作任务
(一)接受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接受群众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接受群众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对群众反映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告知反映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条 参加接访人员
1、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2、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
3、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根据群众来访实际情况,必要时,选择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接访工作,依托其专业知识开展咨询解疑等工作。
第五条 信访室商组织部统筹提出轮流接访计划,制作轮流接访安排表。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做到每年至少接访一次,由信访室提前预约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访事宜。
第七条 机关干部轮流接访前必须进行必要培训,并与信访室人员共同接访。同时,信访室要建立干部接访签到册,如实记载机关干部接访情况。
第八条 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接访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参与接访的干部,接访期间不参与所在部门的工作。因故不能参与当天接访的要与组织部、信访室衔接沟通,及时进行调整,由信访室备案。
第十条 接访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保持良好作风、注意仪容仪表,接访时要认真倾听群众诉求、真诚与来访群众沟通,耐心准确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接访人员要维护好来访秩序,尤其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在告知来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的同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群众有序上访。
第十二条 接访人员对接访中出现的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及突发事件要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接访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群众纪律,严格按程序办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对于接访中因态度生硬、工作不积极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将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信访室要及时总结轮流接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