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白银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家访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6-09-14 17:11:42

 

第一条  为深入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了解并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助推良好家风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访范围包括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市委巡察办干部职工及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对因故较长时间不在单位上班的,患有重大疾病、生活遇到重大困难或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家庭矛盾问题比较突出有反映的,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表彰奖励的,新进入机关工作的,应当及时进行家访。

第三条  家访重点掌握干部职工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夫妻关系、和睦邻里、社会交往、业余爱好等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四条  家访可以采取上门家访、座谈交流、联谊互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上门家访主要采取逐级方式进行。委机关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及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进行家访;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对分管部室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家访;各部室、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本部室、本派驻机构的人员进行家访。委机关主要领导开展家访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衔接并陪同;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开展家访活动由分管部室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交叉陪同;其他人员的家访活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家访人员须在2人以上。

座谈交流、联谊互动等方式家访活动可以邀请干部职工家属、特约监察员参加,具体形式视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家访由市纪委常委会统一安排,办公室和组织部协调实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一般应于年底前完成。

第六条  家访活动结束后,陪同人员要将家访中发现的问题向委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