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申请使用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7-22 15:16:40
1.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一律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派。
2.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办案、督查、调研,到上级机关参加培训、会议、学习,报送有关文件、材料或汇报有关工作,到联系乡镇开展时可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公务车辆。
3.公务车辆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申请使用车辆人员填写《会宁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一式两联)和《公务出行车辆预约登记表》(一式两联),分别经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分管人事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办公室公章,由专人负责将其中一联交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室,另一联留办公室存档备查。
4.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室派出车辆后,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告知车辆使用人员。
5.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审批单和登记表上所填写路线出行,不准随意改变出行路线,确因工作需要改变出行路线的,应由随车领导决定并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负责反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说明情况。
6.车辆使用人员应在原定返回时间内返回单位,却因工作需要延迟返回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负责反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说明情况。
7.车辆使用人员因故取消出行计划的,应第一时间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负责反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并说明情况。
8.机关用车原则上不租用车辆。如遇情况特殊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单位车辆无法安排的,经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租车。租车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填写《租车单》(一式两联),其中一联由用车人交给所租用车辆驾驶员作为结算凭据,另一联分别由办公室主任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