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纪委监委工作纪律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7-22 15:16:40
一、机关各室(中心)、驻乡镇各纪工委要在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机关各室(中心)、驻乡镇各纪工委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凡属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分管常委或委员的领导和协调下,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予以完成。
三、机关各室(中心)、驻乡镇各纪工委在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
四、全体机关干部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到岗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五、书记(主任)请假根据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请假一律由书记(主任)签字审批;不是常委或委员的各室(中心)主任、驻乡镇各纪工委书记请假经分管常委审核签字后由分管人事副书记(副主任)签字审批;副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请假分别经室主任、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副书记(副主任)签字审批。
六、除参加上级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同时外出,请假外出时应做好工作衔接。
七、除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外,机关干部请假七天以下的由分管人事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的由书记(主任)审批。
八、请假者假满后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其中因公请假外出的应主动将外出情况向准假领导汇报。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准假领导说明情况并续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后逾期不归未说明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九、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按权限审批。
十一、个人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公休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室(中心)、驻乡镇各纪工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书记(主任)审批;当年干部职工有事需请假的,可抵扣公休假;当年公休假一次性未休满的,可另行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