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靖远县纪委监委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作者: | 日期:2022-04-29 16:48: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的办公安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室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安全保卫规定,注意加强防范火灾、失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安全意识,发现可疑人员或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办公室,并协助制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五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委机关办公室内,严禁在办公大楼特别是办公室内燃烧杂物或使用明火。 

  第六条  委机关机房、谈话室、档案室等应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第七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注重用电安全,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对电网线路定期维护。 

  第八条 下班离岗应锁好办公室门窗,关闭所有电器设备,贵重物品及涉密资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防止重要文件资料、办公设备丢失。 

  第九条 各室处理废旧文件、资料时,必须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查看后会同相关室交到指定地点销毁,任何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废品收购人员带进大楼,更不得将文件等资料私自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第十条 加强互联网、内网网络安全,内网计算机不得运行未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的应用程序,非涉密计算机(外网机)应与内网机物理隔离,严禁在外网机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案件资料。 

  第十一条 委机关相关室应严守审查调查安全底线,严格执行执纪审查调查规定要求,确保办案安全。 

  第十二条 委机关各室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室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若出现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办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