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靖远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制度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作者: | 日期:2021-10-14 15:20:08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超过规定时限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半个小时的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2次的为旷工一天,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旷工。 

  (二)出差或下乡要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进行登记。 

  (三)因公或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上下班的,由本人向分管业务领导报告。 

  (四)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分管人事领导汇报。 

  二、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假种和假期。具体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丧葬假、年休假。 

  1.病假:因疾病(工伤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需提供医院住院发票、检查治疗单等相关材料。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其他假种: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丧葬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的请假,丧假以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期。 

  产  假: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8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护理假:妻子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10天以上的不得一次性休假(年休假10天的,分两次休假;年休假15天的,分三次休假),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安排休假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请假批准的职权范围及时限。 

  1.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一律由纪委书记审批。室主任请假一天的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由纪委书记审批;请假15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其他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的,由室主任审批;一天至三天的,经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室主任、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领导、纪委书记审批。科级干部请假15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干部请假30个工作日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3.如请假批准人因出差、请假未上班,由上一级请假批准人负责审批请假手续。 

  (三)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干部职工请假一律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请假期满后按时返回,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请假人员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返岗后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干部职工请假,优先请年休假,年休假未使用完的,原则不批准其他类别假(不含婚、丧、病、产、护理假)。请假期间工作需人替代的,应先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安排好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干部职工请假,须事前审批,却因特殊原因无法当面请假的,应电话向领导请假,可由他人代写假条,由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四)干部请假工资及津贴。干部职工请病假(工伤除外)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全额工资发放。超过两个月不足半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规范津贴的6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全额工资发放。超过六个月不足两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规范津贴的6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规范津贴的60%发放。由所在单位核准后,报县人社局在本人工资中直接扣发。病假时间超过两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五)实行干部职工请假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一般干部职工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科级干部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或累计超过5天的,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连续或累计超过10天的,县委组织部予以诫勉谈话,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的,予以免职,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2.因事、因病请假(不含工伤治疗期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超过6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