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白银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0-11-09 15:20:24

  第一条 区纪委常委会与区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区监委委务会。干部人事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条 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区纪委监委或提请以区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区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讨论区纪委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会的报告,区监委向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机构设置、调整和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五)讨论决定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审查调查措施使用、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事项,讨论上级纪委监委、区委授权和交办的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等;

  (七)讨论决定区纪委监委机关部门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

  (八)讨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区纪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区监委委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报书记(主任)审定。

  第五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由书记(主任)审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分送各组成人员审阅,案件和人事材料会上分送。

  第七条 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会议议题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决定事项经半数以上应到会组成人员同意后为通过,未到会的组成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第八条 会议应当准确完整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编发《中共白银市白银区纪委常委会白银市白银区监委会议纪要》,由书记(主任)签发,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书记(主任)确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议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