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平川区纪委监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0-11-17 15:20:31

为促进区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

(三)酝酿需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四)对涉及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五)研究纪律审查等重要事项,研究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拟处理意见。

(六)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及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措施。

(七)听取相关重要工作汇报,研究阶段性工作,调度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八)听取信访件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核查组提出的立案审查意见。

(九)审议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

(十)对区纪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沟通。

(十一)研究讨论不需区纪委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十二)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三)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十四)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议事制度。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书记办公会由区纪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受区纪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纪委常委会的,可召开书记办公会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情况。

(二)确定议题。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书记办公会议题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

(三)会议准备。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经主管领导审阅后提交会议。

(四)参会人员。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可根据会议需要扩大参会范围,具体扩大范围由主持会议的区纪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五)会议决定。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三、纪律监督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区纪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的监督。副书记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严格保密纪律。书记办公会应设专人记录,负责记录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讨论情况等。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要及时整理,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决定事项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书记、常委组织实施,并由区纪委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其他事项

(一)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的书记办公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协商情况向书记报告。

(二)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有会议召集人及副书记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五、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