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景泰县纪委监委 | 日期:2020-04-26 13:5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监察室)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和《甘肃省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工作规定(试行)》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激活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的“神经末梢”。
第三条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有机统一,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推动清廉村居建设,促进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不断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第二章 监督和监察对象
第四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的监督和监察对象是:
(一)本乡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
(二)本乡镇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乡镇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
(三)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等;
(四)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村委会文书、村监委会主任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乡镇党委所辖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依法对乡镇管辖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农村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四)对乡镇党委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向乡镇党委报告;对乡镇党委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对乡镇党委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党纪情况向所属党组织发出通报;
(五)监督检查执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推进乡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
(六)受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按规定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审查和处理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对所辖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线索处置及处置情况等重要事项需经乡镇党委批准,并径报县纪委监委;
(九)发现乡镇管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须向县监察委员会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与问题线索、案件相关的文件、档案、财务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等材料;
(十一)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完成县纪委监委和乡镇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乡镇及所辖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
(三)监督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监督检查乡镇工作规程、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党务政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规范基层权力运行;
(四)通过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组织评估分析、开展风险防控、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建立廉政档案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监督。
第七条 专项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乡村小微权力监督机制,全面梳理权力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公示公开到村到户,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推进乡村小微权力规范安全运行,积极探索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与基层自治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推动构建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为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紧盯政策落地、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责任落实和工作作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社保低保、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易地搬迁、河道治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脱贫统计等领域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及其“保护伞”;
(五)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健全民主理财各项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
(六)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和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加重群众和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负担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第八条 审查调查工作
(一)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行为和问题,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根据县监察委员会的安排,参与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
(三)及时总结剖析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案件反映的行业性、系统性、领域性问题,提出公开通报、警示教育、整改落实等“后半篇”工作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发挥治本功能。
第九条 开展“三不”一体教育和清廉文化建设:
(一)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形式,拓宽廉政教育范围,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增加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协助加强基层清廉文化建设,大力推动清廉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活动。
第十条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高乡镇纪委(监察室)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协助县纪委监委和乡镇党委做好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乡镇纪委(监察室)每半年向乡镇党委和县纪委报告工作,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对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须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述法,接受评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批报告制度。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党纪处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严格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系制度,进一步统筹监督力量、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办案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干部保密回避、离岗离职从业限制等制度;严格落实办公办案装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审查调查安全责任制,相关工作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日常工作保障、工作例会、工作调研、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乡镇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干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开展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督促乡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问题线索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或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