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川区纪委监委 | 日期:2021-09-20 17:04:18
2018年,刘发玉在负责玉湾村裕健养殖合作社土地流转过程中,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擅自与承包方达成口头协议,将荒山荒坡荒滩等村集体土地计入个人土地流转面积之中,使得个别农户流转土地面积变大,损害了村集体利益。2021年6月,平川区纪委监委给予刘发玉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