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纪委监委机关会议制度

来源: | 日期:2022-07-22 15:16:40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务会议)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务会议)由县纪委监委全体常委、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涉及的有关室(中心)、纪工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委务会议)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委务会议)议题收集,报书记(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审定同意,并通知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议定事项的协调督办等工作。 

  (四)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常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五)凡提交常委会议(委务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应填写议题单,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后呈书记(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审定。 

  (六)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处分违纪人员和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七)常委会议(委务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决定对违纪人员处分,推荐、提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八)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一般由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或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2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九)常委会议(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承办室(中心)、驻乡镇各纪工委要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 

  (十)常委会议和委务会议一般合并召开,不单独召开。 

  二、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 

  (一)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委机关全体干部。 

  (三)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主要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交流、检查、督促各室(中心)和纪工委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宣布有关事项等。 

  (四)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要求全体干部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 

  (五)办公室要做好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记录,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要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 

  (六)委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一般不得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