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日期:2021-10-14 15:20:08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及省、市、县委相关规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我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关于严肃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市纪办发〔2017〕20号)和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外出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靖纪办发〔2015〕18号),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外出报告内容须写明外出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外出事由、地点、往返时间,拟乘坐交通工具以及外出期间主持(接替)工作的同志姓名、职务等内容。外出行程若有变化,要及时书面补充报告。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召开重要会议或有重要工作必须终止外出,及时返回;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须重新履行外出报告手续。

  二、报告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外出人员必须提前3天作出书面报告,不得临时报告,不得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外出报告由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留存备查。

  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外出一律向纪委书记报告并审批;各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委机关各室(中心)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外出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的向分管业务领导报告后,由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由纪委书记审批;委机关一般干部外出3天以内的向其所在室(中心)负责人报告,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人事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纪委书记审批;乡镇纪检专干外出由乡镇审批,向县纪委监委报备。外出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经领导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及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

  三、责任追究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工作制度,对外出不报告、不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