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日期:2020-11-27 15:20:08
为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和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四个不准”的规定,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直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市纪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行为守则。
1、信念要坚定,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为民要热心,不准高高在上、态度生硬,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
3、作风要过硬,不准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4、执纪要严格,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扩散举报材料及其案件相关内容、泄漏工作中的秘密和办人情案、关系案。
5、履职要竭力,不准工作不专心、在位不在岗,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故意推诿或敷衍塞责。
6、纪律要严明,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上班时间办私事、玩游戏、玩手机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7、做人要实在,不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拉帮结派、排斥异己,对他人说三道四,工作中相互拆台。
8、业务要娴熟,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对纪检监察业务一知半解,在群众工作、案件查办、案件审理、执纪监督等工作中说外行话、办违规事。
9、为政要清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馈赠、宴请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10、律己要从严,不准搞特殊、耍特权,工作上降格以求、将就应付,生活中情趣低俗、玩物丧志。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十要十不准”规定,抓好贯彻执行。县纪委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十要十不准”规定要求的,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