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监察委委务会议事规则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日期:2020-11-20 15:20:08
为进一步发挥监察职能作用,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研究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
2、研究确定全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安排意见。
3、研究审定以县监察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向上级监察机关、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
4、分析研究监察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作出部署和安排。
5、研究决定对县监察委管辖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和政务处分。
6、审议由县监察委复审复核的监察对象的政务处分申诉案件。
7、审定以县监察委名义发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8、研究决定县监察委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的事项。
9、研究落实县委和市监察委及其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具体意见。
10、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参会人员
县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县纪委常委和相关室的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的召开及有关要求
1、会议由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监委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监委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2、会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3、凡召开委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4、召开决策性的委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前酝酿。议题确定方式,由委机关科室提出议题,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列入议题,由主任确定。所有议题参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确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提前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于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将电子版提交办公室。
(3)提前通知。办公室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等事项除外)。
(4)充分讨论。委务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或将争议事项报告市纪委监委决定。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6)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委务会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7)形成决定。委务会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并作记录,重大问题的会议决定,还应报县委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监委。
5、经委务会讨论通过的以监察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报告、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6、委务会由办公室安排记录并整理存档,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7、委务会决定的事项,有关室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