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靖远县纪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靖远县纪委监委 | 日期:2020-11-27 15: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三条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常委会委员的分工。

  (四)讨论研究科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讨论决定需县纪委、县监察委处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决定属县纪委、县监察委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讨论研究县纪委、县监察委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五)协助县委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六)讨论确定县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并负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讨论审定以县纪委、县监察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研究加强自身建设的各项措施;讨论研究抓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八)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九)研究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凡召开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召开决策性的常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议题确定方式,由委机关科室提出议题,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列入议题,由书记确定。所有议题参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确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提前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必须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将电子版提交办公室。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考核、人事等事项除外)。

  (四)充分讨论。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常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常委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或将争议事项报告市纪委决定。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常委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常委会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七)形成决定。常委会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并作记录,重大问题的会议决定,还应报县委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

  (八)督办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督办落实;对确定处理的重大问题,由书记安排分管副书记组织落实。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常委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在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九条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要安全使用和专人保管。

  第十条对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属无效决定,常委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无效决定造成不良后果,常委可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不按程序上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常委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可由书记办公会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不是常委的监委委员及办公室主任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