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工作制度

来源: | 日期:2021-05-12 15:20:31

为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原则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实事求是查问题,简便易行抓培训,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实效,促纪检监察干部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全区所有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区委巡察办干部及区属企业纪检组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的培训要求,结合我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按月向省市纪委监委上报培训开展情况。

第四条 参加培训人员根据培训计划内容确定,年内培训人员全覆盖。

第五条  培训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的学习培训,重点加强对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监察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六条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多形式开展培训。注重日常培训,利用智能移动办公平台、网络等手段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本地教育资源,加强集中培训。灵活运用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以干代训等多种互动交流方式,加大纪法实训力度,不断提升专业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七条  培训坚持以测促学,定期不定期通过测试,检验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效果。

第八条  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干部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一般不得接受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离开培训工作岗位。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参加综合业务培训期间,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考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平川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