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 | 日期:2020-11-17 15:20:31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严肃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工作纪律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有事、有病请假必须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机关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干部职工请假,需提前到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写请假单。请假1天,由科室主任审批;请假2天,经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室主任、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同意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室主任请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书记审批。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请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实际假期超过审批期限,须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的视为旷工。所有请假人须将已批准的请假条交办公室留存备案。
四、机关干部职工原则上须当面办理请假手续,如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当面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打电话告假,但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接受电话告假的相关领导按审批权限同意后,应将电话告假情况当日告知办公室。
五、机关干部职工上班期间因公离开平川区实行报告制度。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向书记报告,室主任向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及书记报告,其他人员须向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报告。
六、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天数抵消享受年休假天数;请事假达到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年休假20天的,除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外,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在10-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四4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享受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 次,旷工1天的,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10次,旷工2天的,除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外,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15天的,予以行政处分,并调离纪检干部队伍。
八、日常考勤由办公室负责,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周组织相关人员抽查2次。抽查时既不在岗又无请假手续、无因公外出证明的视为旷工。办公室原则上每个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九、机关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应提前申请,办公室提出统筹安排意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十、机关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机关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