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学兴:落实“两个责任” 要做到“四个认真”
来源: | 日期:2014-10-14 09:51:43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我认为要做到“四个认真”:
教育引导要认真。拒腐防变,思想是“第一道防线”,反腐倡廉,教育是“第一道关口”。一是要用理想信念教育鼓舞人。习近平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才会有奋发干事创业、成就理想信念、造福社会和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要始终坚持用“中国梦”这一共同的理想信念教育人、鼓舞人、感召人和吸引人,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决做到不迷失方向、不玩物丧志、不意志消沉,焕发出“敢叫日月换新天”的闯劲和干劲,心无旁骛地投入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创造中去。二是要用法制纪律教育约束人。要坚持不懈搞好普法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使各级党员干部明白什么是“雷池”,哪里有“高压线”,自觉做到奉公守法、公私分明、清正廉洁;要全面推行拟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和新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制度,将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和廉政谈话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硬杠杠和必经程序。三是要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人。坚持把案件警示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职能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观看专题警示片、参加警示教育大会、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引导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思想认识上形成约束、警示和震慑,切实夯实他们不想腐的思想基础。
顶层设计要认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制度是根本保证,因此,要将制度反腐纳入改革顶层设计。一是在制度设计上要增强针对性。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腐败,健全完善制度是首要条件和必要条件。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必须建立清晰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负清单,明确权力运行的责任边界和底线,使领导干部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红线、底线在哪里”,也便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使干部不能腐的机制。二是在制度建立上要增强科学性。目前,我们的制度建设体系已经基本完善,但是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制度的系统性、制度的完整性、制度的刚性、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及制度的具体化等方面还存在漏洞和缺陷,或者过于宽泛,或者有激励措施而无处罚措施,可实施性不强。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既要使制度简便、易懂、管用,不繁琐、不深奥;更要周密、全面、具体,保证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形成制度的“闭环”和“零缝隙”,避免打“擦边球”和“钻空子”现象出现。三是在制度执行上要增强实效性。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任何时候,制度都不能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要真正执行到位,成为一柄令违纪违法者胆寒的“利剑”,努力营造人人敬畏制度、人人维护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确保监督体制、机制顺畅,使干部不能腐。
监督检查要认真。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是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一要突出问题导向。要将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不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在检查中要着重突出问题导向,按照事前摸底、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述责述廉和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了解干部群众对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和评价。检查结束后,列出“问题清单”,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二要注重示范引领。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自觉做落实“两个责任”的表率,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尽责、第一要求是遵纪守法,带头落实“两个责任”,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责任追究要认真。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一要明责定责。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确认,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形式、量纪幅度。要分清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二要追责问责。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腐败案件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除了查办当事人外,要上追一级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上追多级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通过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批评教育、告诫、诫勉等方式,予以责任追究,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实。
(此文刊登于甘肃省纪检监察信息网/编辑 冯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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