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进:当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 | 日期:2014-09-01 13:07:0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3万件,处分18万人。如何把握近年来腐败现象脉络,做到攻其要害、有效遏制,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
(一)腐败的主体呈多元化、家族化。多元化突出表现在:“公贿”现象(公对公贿赂)、集体截留、私分公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集体以权谋私。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人员众多,权位重大,呈金字塔式纵向发展,横向蔓延,作案主体职位高,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增多;垂直系统的领导干部腐败增多。家族化突出表现在: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默许自己的亲属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亲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影响力)为其牟取暴利。
(二)腐败的领域呈多样化、复杂化。从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公职人员所属单位情况看,党政机关仍是重灾区,但其他领域呈蔓延之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中涉案人员比例不低。从涉嫌的罪名看,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最多,占63.9%,随后分别是滥用职权罪(9.7%)、贪污罪(5.6%)、挪用公款罪(5.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2%)等。突出表现在:公权部门的公款消费、公产创收、接受“奉供”和乱收费等行为;商业领域的商业贿赂,在项目审批中的明码回扣、串通投标等,形成商业运作的“潜规则”;性贿赂呈上升趋势,“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并驾齐驱。据有关统计披露,近年来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改制、重组,侵吞、窃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教育领域,挪用教育经费、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买卖文凭等;在医疗卫生领域,药价回扣、收受红包,造成群众就医难、看病难,医患关系紧张;组织人事方面,招工招干、职称聘任、参军、调动、分配、安置、提拔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纪违法现象;截留、挪用、私分、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腐败的方式呈“合理化”、“合法化”。腐败对象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总是借助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合理合法的借口,使人很难明辨是非。搞地方保护,理由是保护投资环境;搞“一言堂”,理由是民主集中制等等。这些颠倒谬论,混淆是非黑白的不正常现象,正是那些腐败分子运用荒谬理论武装的结果,很有迷惑性。违纪违法人员主观方面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违纪违法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的旗号执行职务,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违纪违法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事的支持;违纪违法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执纪执法部门的调查,利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进行开脱罪责,千方百计地掩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腐败手段呈隐蔽化、智能化。腐败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有的还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对自己职务范围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作案方式由利令智昏、不计后果的“冲动”型,转变为处心积虑、预谋在先的“智能”型。
(五)腐败形势呈“两个易发多发”。从我省和我市的情况看,突出表现为“两个易发多发”:一个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易发多发,去年全省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同比增长4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同比增长35%;另一个是,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易发多发,尤其是征地拆迁、集体“三资”、惠农补贴、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比较突出,去年同比增长78%。
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原因
存在以上腐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一)客观方面。一是从发展阶段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从市场环境看,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大批工程项目上马,大量土地被征用,大量资金在流转,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途径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二是从思想挑战看,封建残余思想、西方腐朽思想与市场经济折射的负面文化影响相互交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潜规则”等负面文化对腐败的滋生蔓延起到了助长作用。三是从干部队伍构成看,一些干部缺少严格党内生活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考验,容易受腐败病毒感染。四是从反腐败形势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二)主观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经济是硬指标,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才是真功夫,廉政教育是软任务,空对空,抓与不抓无关紧要。不少人认为开展教育,对治标无用,对治本无力。有的甚至认为开展廉政教育是主要领导的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农村党员教育普遍成为“空白”,即使开展了教育活动,也是搞形式走过场,应付上级检查,自然没有实效。基层干部教育方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局限于传统的看看报纸、听听报告、读读书本,习惯于“会议套餐”、“开大会式”的短期培训,这种状况难以调动党员干部主动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很难保证好的教育效果。干部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为把上级的“规定动作”做好,尽量压缩教育经费,统一安排部署的集中培训、专项教育培训机构因财政投入不足,只能向参训者收取费用,“省略”了培训授课的时间,挫伤了单位送训干部的积极性。二是制度保障不到位。有的单位几年来没有内部管理制度,分管责任人不明确,特别是一些基层党支部,有的十几年没有一条内部管理制度,没有一本专用财务帐,“谁主管、谁当家”,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给少数违纪者可乘之机。有的部门和单位虽然制定了制度,但是不完善,不成系统;有的没有及时更新,仍然是几年前的“老皇历”,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和管理需要。有的单位把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抛在脑后,不去执行、不愿执行或难以执行。有的单位“一把手”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特别是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存在许多漏洞。三是监督制约不到位。缺乏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善监督”的现状;另外,监督者本身有顾虑,认为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很难奏效,担心抓得太多会影响经济发展。对一般干部和无职党员监督不力,比如近年来农村干部贪污、侵占、挪用公款、损害群众利益、参与赌博的现象屡禁不止,农村无职党员偷盗、赌博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基层组织监督不力直接相关。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行的内部监督体制,纪检组(纪委)或监督部门均由单位“一把手”领导,下级监督上级有顾虑,监督部门的监督权、监督地位和监督力量得不到保证;外部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都起不到很好的作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保障性,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形成合力,尤其对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拨使用监督上没有硬措施,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或草率处理,使少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得不到及时教育和警示。同时,缺乏对监督者的权利保护,导致监督者往往会为监督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遏制腐败易发多发的对策建议
一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作案规律。通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已经办过的案件,对腐败案件发生在哪些方面进行树型分类,如工程建设领域(含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铁路、厂房、绿化工程、旅游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其问题一般表现为受贿、挪用和虚增工程款等,涉案人员通常包括涉及政府建设、规划、交通、土地、财政等权力部门及工程招标方和银行、中介机构等;各种类型的问题又有哪些人是“易感人群”,又有哪些地方是“易发领域”,又有哪些节点是“易发环节”,他们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动机、作案条件又有哪些共性特点等,又是怎样翻新花样来掩盖问题的,从中找出一般性规律来。如在经济案件的查处上,我们要善于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根据奇异数字大小、正负方向变化、精确度中发现疑点。作案者往往通过数字分解、往来方向、会计科目方面做文章,最终实施作案。在受贿案件查处上,作案一般选择在某项目开工前、施工结束后及重大节日之前实施,现在还出现一种对抗调查的受贿方式即双方约定等其退休后再行支付。只要我们把握好这些特点,在调查时多问几个为什么,就能实现突破。再如受贿中礼金难确定的问题,只要掌握受贿的要素构成,就能破解作案者混淆视听的手法。
二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发案规律。分析和把握发案规律,既有利于提高我们突破案件的效率,也便于我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要认真研究和分析一些案件是通过什么途径发现的,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哪些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对群众举报的,还要作具体分析,看是否是因泄私愤而举报,是否是夸大其辞;哪些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但也不能忽视证据不足的问题;哪些是经过审计发现的?经济审计中的线索,要注意作案者往往依据现行财务制度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模糊作案的特点;哪些是通过案件查办过程中带出来的?要充分重视查案中发现的线索,这些线索往往成案率较高;哪些是查案以后通过类比分析得出的?哪些是从与权力行使、利益挂钩的各种反常、不正常现象中找出的等等。把握了这些规律,就能够自觉主动挖掘线索、拓展线索和经营线索,为深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奠定基础。
三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破案规律。突破案件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活动,一般来讲,每个案件由于发生的领域不同、作案人员个体情况不同等,突破案件的方式也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在突破各种不同案件的背后,也有其一般的规律可循,只是分类的要素比较多,揭示规律的难度就会更大、更复杂。只要这种规律存在,迟早要被发现的。因此,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态度,根据某个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发展的规律,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周密制定破案计划。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反复学习揣摩,树立合理怀疑理念。同时,要加强犯罪心理学、思想工作学、法律法规、财务知识、管理知识等学习思考。当前破案要坚持关口前移,以外围取证为主,突破当事人为辅的工作思路,争取调查突破的主动性。
四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防范规律。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这是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必然要求。要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主线和环节,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制度防范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测评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作案规律、发案规律,探索和研究操作性强、效果最佳的防范规律。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