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2:04
白银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中央和省、市委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的关系在银的中央、省在银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处理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领导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四)领导、督促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认真听取并充分采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干部廉政审查意见建议,严肃查处和纠正管辖范围内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并对管辖范围内重要领导干部任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主动接受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按照同级党委(党组)的具体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导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四)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并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开展批评帮助。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
(六)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主动接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意见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组)书记担任,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组织、宣传、政法、发改、财政、人社、审计、国资、统计、法制办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纪检组),承办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制度;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牵头和协同责任;
(三)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党委(党组)、政府报告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牵头责任和协同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意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牵头部门(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制定落实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工作措施,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之中,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检查考核;
(三)及时向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请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四)建立与协同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招集协同单位研究落实措施,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分工任务;
(五)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并向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协同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牵头部门(单位)的联系,明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二)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按牵头部门(单位)的要求,积极提供有关工作情况;
(四)每半年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书面报告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检查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检查考核组组长。检查考核组成员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资料收集、意见建议反馈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汇总分析等步骤进行。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督查,或者根据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的;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下级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整职务和降职等问责处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三)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对出现问题后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管辖范围内有应追究而未追究、追究不到位、追究决定不落实且拒不整改、纠正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白银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白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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