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办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3:42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需要,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现办案人才资源共享,合理规范使用办案人才,切实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办案人员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从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部门纪检组及有关部门遴选储备一批有执纪执法资格的查办案件人才和与办案相关的专门性人才,实行计算机动态化分类管理,量才使用。
第三条 人才库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室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和人事变动不定期进行补充、更新。新进、补充、更新人才库人选,一般通过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案件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室审核、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查办案件人才是指具有执纪执法资格且有一定查办案件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骨干,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纪律严明;
(二)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查办案件或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与办案相关的专门性人才是指在审计、税务、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领域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能够为办案提供咨询、鉴定、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士,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行为和职业操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国家认证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且在这一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身体健康。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接到调用通知后,应按时报到;
(二)调用期间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纳入人才库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才库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室报告。
第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或专案组在抽调人才库人员时,应填写《申请调用办案人员呈批表》,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向被调用人员单位下达《调用办案人员通知书》。
第九条 被调用人员单位接到《调用办案人员通知书》后,应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调整和安排好调用人员承担的工作,保证调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条 调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期满后需继续调用的,要重新办理调用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对办案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市纪委监察局可以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办案纪律的人才库人员,将视情节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调整出人才库。
第十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室要切实承担起对调用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的责任,督促调用人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定期对办案人才库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办案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当地、部门(单位)影响较大的案件;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其他重要案件时,如遇办案力量不足,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调用办案人才库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