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3:42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3〕10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按省委要求报告。其他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现职副地级以上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委书面报告。
二、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参加市委、市政府或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县区休假、学习,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县区委书记,市委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市委办公室;县区长和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县区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县区(参加市委或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四、县区委书记离开本县区,应由排名靠前的副书记(含县区长)主持工作,如副书记在此期间也不在本县区,由排名靠前的其他常委主持工作;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县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六、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以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外出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销假。
各县区、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