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3:4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作风根本转变,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以及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六条规定”和纠正“四风”情况;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情况;
(五)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作风建设牵头单位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将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
(二)专项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突出问题。
(三)明查暗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采取巡查、调查和录音录像等措施,依法依纪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市纪委监察局也可组织交叉互查的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活动。
(四)集中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五)信访核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要及时查办。
第五条 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不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本地区、本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追究本地区、本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