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规定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3: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方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本地区、本单位作风纪律负有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本地区、本单位作风纪律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保障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五)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第七条 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接受其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旅游活动,或由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用公款送节礼,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超标准、超规格接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违规多占住房的;
(四)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私驾公车的;
(五)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费用的;
(六)安排无实质内容出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
(七)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八)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
(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十一)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十二)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定政策,乱开口子,随意办理资金收支,违规审批、借款,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廉洁从政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免职或者建议免职;
(九)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调离岗位、免职或者建议免职、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辞退或者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除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三)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被诫勉谈话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