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和赠送礼金暂行规定
来源: | 日期:2014-05-21 1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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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作风纪律各项规定,坚决遏制并惩治收受和赠送礼金的行为,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金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电子商务提供的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得违规收受和赠送礼金;配偶、子女、亲属不得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礼金,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用公款赠送礼金,对作出决定的责任人、经办人和财务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责令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礼金的;
(二)在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赠送礼金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礼金的;
(二)索要礼金的;
(三)赠送和收受礼金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和赠送礼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